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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7 15:00:59 来源:互联网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通报。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张掖市甘州区甜啦啦饮品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未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9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对甘州区甜啦啦饮品店未对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2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张掖市甘州区甜啦啦饮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加工制作区冷藏柜内有一袋已经开封使用的糖蜜芦荟酱超过保质期。同时,在做餐台原料架原料盒内发现已经开封投入待用的同款糖蜜芦荟酱。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的糖蜜芦荟酱加工制作、销售“晶风玉露”果茶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未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平凉市亿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1日,平凉市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对平凉亿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货款,给予消费者赔偿,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8,平凉市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2020年12月22日在皇甫路华山论剑酒类专卖店购买茅台酒3件,五粮液2件。2021年2月27日饮用时,感觉口味不对,拿到兰州茅台酒专卖店进行核对后确认是假酒。2020年12月30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进行了现将检查,并于 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分别联系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举报人所购的11瓶五粮液(1瓶举报人已饮用)和17瓶茅台酒(1瓶举报人已开封,不予鉴定)进行了鉴定。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鉴定证明书》川五鉴NO:0003911,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酒为假冒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华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酒泉市金塔县古城乡锦源食用油经销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0日,酒泉市金塔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塔县古城乡锦源食用油经销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麻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9日,金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金塔县古城乡锦源食用油经销部待使用胡麻油进行抽检。2021年6月2日,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XC2162092178433012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金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庆阳市庆城县杨某某鲜肉批发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0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城县杨某某鲜肉批发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2元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0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抽系统下达的2021年3月18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庆城县百全鲜肉店抽取的猪肉检验报告(No:NFJ2021-050,检验单位: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检验,该批猪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杨某某(庆城县杨某某鲜肉批发部)销售2头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临夏州东乡县妥某某销售假冒伪劣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3日,临夏州东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妥某某销售假冒伪劣“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7月5日,东乡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东乡县县医院向西200米处销售假冒红牛饮料。东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妥某某使用车辆配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车上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生产合格证HB21E007? 639SE批号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执法人员联系甘肃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临夏经销部工作人员对该批次红牛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红牛为假冒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违法行为。东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定西市陇西春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9日,定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陇西春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任务,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C2021-0588)显示,陇西春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4-17的橙心橙意汽水(规格型号:430ml/瓶)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陇西春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橙心橙意汽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定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金昌市易佰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5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易佰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羊排、羊肉卷和牛肉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0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4日,按照上级交办,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昌易佰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鲜肉经营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羊排、羊肉卷,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食品购销凭证。2021年1月20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肉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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