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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3 14:12:54 来源:互联网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四、白银女儿红餐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 4 月 28 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白银女儿红餐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的反舌鸟杨梅酒、桂花酒、荔枝酒,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白银区女儿红餐吧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内摆放有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临夏市晨曦鲜面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的面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夏市晨曦鲜面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面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临夏市晨曦鲜面铺,现场抽样当事人店铺加工经营的面条(碎面条)一份,送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硼酸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的面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甘南州合作市乙顺酒业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作市乙顺酒业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五粮液1618白酒”和“剑南春白酒”,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合作市乙顺酒业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五粮液”白酒商标注册专用权(批号为20180205/852640 24)白酒;涉嫌销售侵犯“剑南春”商标注册专用权(批号360591190305/360020190305)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的规定对上述“五粮液1618”白酒和“剑南春”白酒进行了扣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1618”白酒和“剑南春”白酒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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